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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足球官方网站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发布时间:2017-02-20   字体[ ]

 

序号

抽查项目

抽查依据

抽查主体

抽查内容

抽查方式

1

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128号 1993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十三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

1.检查使用单位是否有电台执照。

2.检查使用单位名称、使用频率、业务类型等参数是否与申报参数一致。

实地核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

2

对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行为进行监督检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128号 1993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公告第88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十三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

 

1.检查设台单位是否有电台执照。

2.检查设台单位台站地址、设备型号、天线类型等参数是否与申报参数一致。

3.核查无线电台(站)是否按要求开展工作。

实地核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

3

对销售无线电发射设备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国务院 中央军委令128号 1993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设立无线电管理检查员,对无线电管理的各项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无线电管理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8号 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四十三 省无线电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使用无线电频率,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研制、生产、进口、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以及使用可以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海南省无线电监督管理局

 

1.核查销售商是否办理销售备案等相关手续。

2.核查销售设备型号是否与备案设备型号一致。

3.检查设备销售记录是否完整真实可靠。

4.检查销售设备型号是否具有国家型号核准证书。

实地核查与查阅资料相结合

4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00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海南省人大2015年公告第60号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第四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原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2014年11月28日起实施)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执行情况;

海南省节能监察大队(属于省节能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海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授权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主体责任)

1.项目建设内容与能评内容是否相符

2. 是否落实能评内容中所选用的用能设备

3. 是否采用国家、地方明令淘汰的落后高耗能用能产品、设备和工艺

4. 实际能源利用状况能评内容是否相符

书面监察、现场监察

5

工业节能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00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海南省人大2015年公告第60号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工业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工业节能技术政策,推进工业结构调整优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推广应用工业节能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淘汰落后产能。

《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2014年11月28日起实施)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条  节能监察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二)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三)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四)节能目标责任制等相关措施建立及落实情况;

海南省节能监察大队(属于省节能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海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授权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主体责任)

1.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淘汰制度执行情况;

2.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产品及设备能效标准执行情况;

现场监察

6

对重点用能单位的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 2007年10月28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海南省人大2015年公告第60号 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用能单位下达节能目标,对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布。

《海南省节能监察暂行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55号 2014年11月28日起实施)

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节能监察工作。

 

第十一条  对重点用能单位实施节能监察,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开展能源审计、编制内部节能规划、落实节能措施和完成节能目标情况;(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三)能源管理岗位设置及备案情况;(四)能源管理负责人接受节能培训情况;(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海南省节能监察大队(属于省节能主管部门的下属单位,《海南省节能监察办法》授权节能监察机构的执法主体责任)

1.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管理、节能计划、技术措施等情况;

2.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计量、能源统计分析和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执行情况;

3.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岗位设立、能源管理负责人备案及接受培训情况情况;

4.检查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效率及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书面监察、现场监察

7

信息化推进情况的监督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 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南省信息化条例》(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2号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信息化发展规划实施情况、信息化工程建设情况、信息化标准执行情况、信息服务市场、网络与信息安全等方面进行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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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各部门完成信息化发展规划情况落实信息化标准规范情况;

2.检查使用财政性资金的信息化工程建设实施是否符合规定,建设内容是否与批复内容一致

3.检查信息化工程招投标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资料核查与实地查验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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